国际保护上诉

根据《2026年国际保护法》提出的国际保护上诉

《国际保护法》

根据《2026年国际保护法》提出的国际保护上诉

如果您是在2026年6月12日或之后申请国际保护的,且您的申请已作出裁决,您应已收到一份裁决通知书,其中将载明以下其中一项内容:

  • 1

    您已被授予难民身份,或者

  • 2

    您的难民身份申请已被驳回,但已获准享有附属保护身份,或者

  • 3

    您的难民身份和附属保护身份申请均已被驳回

如果您的决定中注明了上述第2项或第3项,您可以向庇护与遣返上诉法庭对该决定提出上诉。

请注意:如果您在2026年6月12日之前已申请国际保护,且您的申请已作出裁决,如需提出上诉,请联系国际保护上诉法庭

请务必仔细查阅您的决定通知书,以确认您提出上诉的时限。标准上诉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提出。加速上诉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。有关加速上诉的更多信息,请参阅《2026年国际保护法》第173(1)条。

如果您目前尚未聘请法律代表,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进行上诉。如需了解具体申请流程,请点击“法律援助委员会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[email protected] 咨询。

如果您愿意,可以申请在上诉过程中举行口头听证会。如需了解具体操作方法,请点击“口头听证会”

如果您希望在上诉裁决作出前继续留在本国,必须在收到裁决通知书后10天内向庇护与遣返上诉法庭提出申请。如需了解具体操作方法,请点击“居留权”,或查阅《2026年国际保护法》第189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