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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申请人收到关于其国际保护申请的决定通知书时,其有以下天数向庇护与遣返上诉法庭提交上诉:
1周
参见 S.140(1)
10天
参见 S.187(3)
参见 S.187(5)
1个月(若选择加速课程则为10天)
参见 S.187(第2及第3款)
1个月(如选择加急/边境办理,则为10天)
1个月
参见 S.187(2)
申请在上诉期间留在本州,必须在收到被上诉的决定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。
如果上诉人未能出席口头听证会,必须在3天内向法庭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。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解释,其上诉将被视为撤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