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类上诉的时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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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须知——上诉程序

当申请人收到关于其国际保护申请的决定通知书时,其有以下天数向庇护与遣返上诉法庭提交上诉:

转会决定

1周

参见 S.140(1)

边境程序

10天

参见 S.187(3)

加速程序

10天

参见 S.187(3)

作出无关联决定的裁决

10天

参见 S.187(5)

接收条件

默示撤回

1个月(若选择加速课程则为10天)

参见 S.187(第2及第3款)

不予受理

1个月(若选择加速课程则为10天)

参见 S.187(第2及第3款)

毫无根据或显然毫无根据

1个月(如选择加急/边境办理,则为10天)

参见 S.187(第2及第3款)

退回决定及相关决定

1个月(如选择加急/边境办理,则为10天)

参见 S.187(第2及第3款)

标准程序

1个月

参见 S.187(2)

上诉人时间表——请求在上诉期间留在本州

申请在上诉期间留在本州,必须在收到被上诉的决定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。

上诉人的时限——视为撤回

如果上诉人未能出席口头听证会,必须在3天内向法庭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。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解释,其上诉将被视为撤回。